GB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15089一2001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1997年11月发布的ECER.E.3修订本1的附件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
其修订本1的修正案2,是对GB/T15089一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本标准技术内容与ECF
R.E.3一致。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
1.标准题目按照ECER.E.3附件7的题目修订为《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2.本标准中M类不再细分为M、Mw;
3.M、吊类中细分为A级、B级、TI级、ITI级、ITT级;
4.对L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L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40km/h修订为50km/h:
5.某些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参见GB/T3730.1一2001;
6.增加了6类车辆的内容;
7.增加了第2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15089一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4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代替GB/T15089-1994
Classificationofpower-drivenvehicleandtrailers
1范围
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
类、M类、N类、0类、6类。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
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
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730.1-2001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3分类
3.1 L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1 L1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n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y/h的两轮车辆。
3.1.2 L2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nL,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y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3.1.3 L3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u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y/h的两轮车辆
3.1.4 L4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u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3.1.5 L5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u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
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3.2 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3.2.1 M1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注:对于川类中的多用途乘用车(定义见GB/T3730.1-2001中2.1.1.8),如果同时具有其定义中规定的两个条件,则不属于人类而是根据其质量属于N、M:或是M类。
3.2.2 M2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A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5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I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
GB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全篇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