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258一2017
代替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2017一09一29发布 2018-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目 次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7258一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GB7258一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
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一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2年版的32):
一一修改了乘用车、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1.1、3.2.1.3,2012年版的3.2.1.1、3.2.1.2),增加了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1.2、3.2.1.3.1、3.2.1.3.1.3、3.2.1.3.1.4、3.2.1.3.2):
一一修改了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2012年版的32.2):
一一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2年版的32.2.3:
一一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3,2012年版的3.2.3):
一一修改了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5、3.2.6,2012年版的32.5、3.2.6);
一一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7、3.2.8、3.2.9,2012年版的32.7、3.2.8、3.2.9):
一一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2012年版的3.3.2):
一一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4):
一一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12年版的3.4.3)
一一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5):
一一修改了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3.6.1.1、3.6.1.3、3.6.2.1,2012年版的35、3.5.1.1、3.5.1.3、3.5.2.1):
一一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41.1,2012年版的41.1),
一一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见表1,2012年版的表1):
一一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见4.1.3,2012年版的4.1.3),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一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见41.3):
一一修改了轮边电机、轮毅电机的标识要求(见4.1.4,2012年版的4.1.4):
一一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ECU)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见4.1.5、2012年版的41.5):
一一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0000kg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8):
一一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见41.9):
一一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10):
一一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见表2的注a,2012年版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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