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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制度

更新时间:2020-02-02 点击数:

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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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中心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决策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坚持“事前评估、防患未然”、“谁主管、谁负责”、“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决策风险评估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明确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评估方案必须书面报告。 

(二)开展民意调查。风险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进行公告、公示以及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要特别注重征求与拟定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意见,并对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形成客观真实反映广大群众意愿的文字材料,作为风险评估的依据。 

(三)组织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小组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深入讨论、研判和科学论证,准确反映民意调查情况,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 

(四)编制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会议的成员签名。 

(五)评估报告的运用。风险评估小组应根据评估报告结论,对重大事项作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定性意见。 

1、对符合国家、学校政策,相关工作已经到位,风险较小的重

大事项应同意实施。 

2、对决策正确并急需实施,但存在一定风险的事项,应制定维

护稳定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分步实施。 

3、对决策正确,但多数职工不理解、不支持,或超出职工承受

能力的事项,应暂缓实施。

4、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学校、中心及职工合法

权益的事项,应不准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心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促进依法行政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是指中心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中心支部、领导班子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落实民主集中制。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中心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应当按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必要时,附有风险预测报告; 

(四)必要时,附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五)必要时,附有职工意见的综合资料; 

(六)其它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五条 应当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方可提请决定是否上会。决定上会后,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其他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中心主任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六条 中心主任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全面加强中心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人员的行为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二、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学校、中心利益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违反重大决策相关制度的行为,给学校、中心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而做出决策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  

(三)隐瞒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五)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或做出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决定;

(六)严重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领导班子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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